前期法律行动在债务追讨作用

日期:09-18 来源:未知

   一、案 情

  2004年2月,国内A公司与其在交易会上结识的澳大利亚B公司签订了价值12万美元的丝绸出口合同,付款方式为20%前TT,80%OA30天。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出运货物后,曾数次向B公司询问9万余美元余款问题。B公司一直口头承诺将如期付款,但到应付款日后却以财务困难为由要求延期支付。A公司在获悉B公司资产状况尚可、销售规模较大等信息后,在未采取任何追讨措施的情况下,同意B公司延迟付款。此后,B公司开始躲避A公司业务人员的问询,甚至更换了电话号码。A公司在自行催款无效的情况下,委托公司代为追讨。

  二、处 理

  公司受理此案后,对案情进行了周密的分析,建议出口商对B公司采取法律行动。

  为查实B公司的经营现状,公司首先到澳大利亚有关工商注册登记部门ASIC(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调查B公司的税务登记情况,结果显示:该公司尚在运营,但可能将于2004年底注销(依澳大利亚有关法规规定,已注册公司应定期向ASIC作税务注册登记,逾期不做登记即视为自动注销,丧失法人资格)。针对这一紧急情况,律师立即向ASIC发函,反映B公司的拖欠行为并要求ASIC暂时禁止B公司注销。经律师交涉,ASCI同意了保险人的请求,避免了后期诉讼时面临诉讼对象已经注销的尴尬局面。

  按照律师的建议,出口商以誓章的形式向B公司发出法定请求书。根据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如果在21日内被请求公司仍拒不支付欠款且又未提出合理理由证明己方无义务还款,请求方有权向澳大利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的财产。B公司接到法定请求书后立即做出反应,要求以和解的方式了结债务。在谈判过程中,B公司律师出示证据证明A公司的货物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并提出反索赔。经双方律师的艰苦谈判,最终达成了以所欠款项的50%了结全部债务的还款协议,律师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三、启 示

  采取法律行动向债务人追讨欠款,应充分重视诉前准备工作。所谓法律行动不仅仅指与庭审有关的各项活动,还应包括法定诉前催讨步骤、诉前资产调查、证据收集、费用核算以及成本收益评估等等。本案即是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灵活运用诉前行动取得较好追讨效果的成功案例。现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分析诉前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法定诉前催讨步骤

  所谓法定诉前催讨步骤是指多数法制国家规定的要求债权人在诉诸法庭之前应该向债务人采取的必要的追讨行动。这些步骤往往规定于法院发行的债务追讨指引或诉讼指引中,也有在公司法或民法债法里做出相关规定的。如,澳大利亚在公司法459E条规定,对于1000澳元以上的到期债务,债权人得送达法定请求书至债务人公司。以上请求如在合理期限内(如澳大利亚为21天,新西兰为15个工作日)得不到债务人的答复时,债权人方可依此向法院请求进行下一步诉讼行动。英美法系国家大都对此做出了类似规定,以减轻法院因滥诉而承受的巨大压力,并积极促成案件纠纷在庭审之前自行化解。

  在香港,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指导手册中指出:“向法庭提出诉讼应该是必不得已的最后方法。你应该首先考虑是否有其他方法解决纠纷,例如写信给欠款人追讨债项,信内说明欠款数目,欠款原因,曾如何追收欠款并警告欠款人如不依时还款,你便会向法院提出诉讼,这样的警告或会奏效,促使欠款人还款而无需向法院提起诉讼。如你有此行动,应保留追收欠款的信件副本及对方所做的任何回复,以备一旦诉诸法院时作为证据”。

  在德国,诉前催讨步骤更为机械,一般包括:开账单,要求债务人在限定期间内将汇款汇入指定账户;第一次警告,要求债务人在限定时间内将货款汇入指定账户并指出逾期不付则应支付相应利息;第二次警告,要求债务人除支付欠款及利息后还应支付警告费;如前两次警告后债务人仍无回应,可选择采用第三次警告或律师警告,如采用律师警告,还可要求对方支付相应律师费用;法庭催款,即向法庭申请向债务人发出催款函,相当于前文所述的法定请求书,要求债务人除承担以上所有费用外还应支付法庭费用,如债务人不在合理期间内回复则法院可以直接判定债务人还款。

  当然,以上诉前催讨步骤并非诉前必须步骤,即便没有向债务人发函,也可以直接将债务人告上法庭。但事先采取法院所推荐的催讨方式可以迫使债务人陈述欠款理由,如本案即促成了诉前和解从而避免发生法庭费用。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诉前法律行动没有任何反馈,债权人大都可以请求法院依简易程序直接做出判决,也可省去大量诉讼费用,避免漫长的庭审过程。

  (二)诉前资产调查

  类似本案中律师向澳大利亚ASIC查询的方式,很多国家和地区也可向工商管理或税务管理的相关机构问询,如美国的州务卿,香港的破产管理署,德国的工商协会登记处等。查清债务人的资产现状对债权人做出是否以诉讼方式进行追讨的决策至关重要。如果调查结果显示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全部债务,则应果断终止诉讼以免增加不必要的费用。

  (三)诉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

  由在证据收集这一环节上,出口商应尽可能详实、准确地向律师和追偿机构告知一切案情细节,协助取得各种贸易单证正本以及相关翻译件、公证件等法律文件。如在本案中,由于公司事前对出口货物的质量问题一无所知,造成追偿渠道律师在和解谈判中一度处于不利境地,最终被迫同意大幅度折扣。可见,出口商的诚实信用和积极配合对追讨工作具有十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四)诉前费用核算及成本收益的评估

  采用诉讼方式进行追讨,需要支付律师费、法庭费、翻译、公证、认证费用及取得胜诉判决后的执行费等各种费用。所有这些费用在从债务人处取得补偿前均需起诉方承担。而我公司追讨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尽可能减少并挽回保险双方的损失。为避免投入大量费用和精力而最终一无所获,在诉讼前进行合理的费用估算是制定诉讼方案的首要步骤。同时,要结合资产调查、诉前追讨等法律行动,力争实现追讨成本与收益的最优配比。

  总之,诉前法律行动在某种角度上可以被看作是与非诉和解及诉讼庭审相并列的第三类追讨方法。其费用负担较小,但可以有效地警示恶意拖欠方,敦促债务人尽早还款,并为采取进一步的诉讼行动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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