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男子死亡当天,账户里40万元“不翼而飞”!背后原因竟是…

日期:09-17 来源:未知

 男子死亡当天

 
账户里的40余万元“不翼而飞”……
 
到底怎么回事
 
原来是妻子连夜转移财产
 
还得到公婆支持 竟是为了躲避丈夫生前债主追债
 
来看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发布的这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案情回顾
 
邱某与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行为,因王某突然死亡,邱某向王某妻子阿梅讨债不成,便以王某的父母、妻子、子女共五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王某债务的责任。
 
海沧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五被告在继承王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尚欠邱某的借款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邱某依法向海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遗产范围不确定,邱某申请撤回该案执行,海沧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经查,在王某死亡当天,王某妻子阿梅从王某银行账户转出40余万元。邱某认为,阿梅与王某为夫妻关系,王某账户内的款项系夫妻共有财产,因此,阿梅、王某对上述存款各自享有二分之一产权的份额,故提起诉讼。
 
王某的父母则辩称,王某账户内的钱有很大一部分来自老两口的退休金发放和卖菜所得转入。
 
法院认为
 
本案为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邱某作为被继承人王某的债权人,王某的父母、妻子、子女未进行家庭内部析产,邱某有权依照上述规定提起代位析产之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析产的标的为王某死亡时从王某账户转到阿梅及子女名下银行卡内的款项合计40余万元。在王某与阿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案涉款项应认定为两人的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均等分割,各占50%份额计20余万元。因此,邱某提出确认20余万元系王某遗产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阿梅提出款项的一半属于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王某父母提出其养老金发放至王某账户、卖菜所得转入王某账户,现经查明,至2022年4月1日,上述王某的二个账户内合计仅31.34元的余额,且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8日的上述二个账户均无养老金收入及相关卖菜所得的相应交易明细,故上述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阿梅等人还提出办理王某后事的款项应从上述款项中扣除,但被继承人死亡后,办理死者后事的义务是其亲属,其所有费用支出属于被继承人亲属的消费支出,故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
 
法院判决
 
被继承人王某
 
账户中存款的20余万元
 
系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案件已生效
 
法官解读
 
众所周知,债务人死亡并不能导致债务直接消灭,其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负有偿还义务。债权人在将继承人为被告诉至法院并取得胜诉判决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往往会遇到很多执行困难,如债务人的财产登记或转移至配偶、子女或父母名下,财产的共有人们怠于分割析产,很有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损。此时,债权人为保障其合法利益,可选择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是指法院在办理强制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不是当事人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直接产生的纠纷,而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合同债权而向合同外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的依据不是合同,而是法律规定,所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仅能以诉讼的方式。
 
在司法实践当中,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该债权已经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二、债权人就生效债权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债务人及共有人未进行或怠于析产从而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四、债务人没有其他单独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如满足以上条件,债权人可选择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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