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私家侦探 婚外情取证的对策
日期:05-05 来源:未知如今离婚的夫妻主要都是因为婚外情而结束爱情,一方发现了另一方的蛛丝马迹,可是却没有掌握到有力的证据,这样子离婚是不能受法律保护的。心有不甘的人们便会想尽各种方法得到婚外情的取证,以便能够顺利离婚,那婚外情调查如何取证呢?西安私家侦探 婚外情取证的对策
(一)、 有些当事人迷信“捉奸”取得的证据,但是这些证据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如果破门进入自家床边,举起照相机、摄像机“咔嚓”摄下床上配偶与第三者情况及图片,图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目前很多法官对这样的“捉奸取证”是采信的,他会据此判决离婚并要求丈夫向妻子支付过错赔偿金。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所以,构不成刑事责任。至于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第三者的其他权益如名誉权等还有待探讨。那要看她的目的、传播的范围和后果,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证明丈夫有过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照片只作为给法院及有关部门提交的证据,这些都不违法。
因此,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如果当事人拿着照片四处张贴、散发,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但是注意,即便是在自己家捉到奸情取到证据,也不应该大力鼓励这么做,因为这样的取证在双方情绪都很激动的情况下,极易引发家庭恶性案件,稍不冷静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2、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取证的合法性问题。
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3、“别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
如果在他人(包括第三者)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
遇到此类情况,最好打“110”报警,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制作询问笔录,从而证实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这样的证据法庭一般会采纳的
(二)、当事人不必要花大量的金钱精力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性行为,要量力而行。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比例在逐年上升。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取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去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原因在于: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第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如果家庭财产较大,自己取证较为困难,或有所不便,聘请调查公司,或由律师出面调查取证也当然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毕竟,对于百万家产的当事人来说,“五五开”与“四六开”还是有近二十万元的差额。捉奸请调查公司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寻求心理的平衡。有些当事人不求在物质方面得到照顾,而是想要达到心理的平衡,向世人证明配偶的过错,以及寻求精神内心的安慰。如果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捉奸”自然无可厚非,只是所谓“捉奸的意义”因人而异罢了。
(三)、受害方应尽可能多的收集其他间接证据,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来证实同居事实,对打赢官司可能更有帮助。如与第三者交往的一些书信,互赠的一些礼物,电话记录、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村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派出所的证明、买房或租房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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