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拔枪互射致儿子身亡:法院称儿子有违人伦 父亲获轻判
日期:11-10 来源:未知这是一起因“说脏话”引发的惨剧。父子二人拔枪相向,最终导致阴阳两隔,父亲只能在凄冷的牢房里怀念逝去的儿子……
因说脏话引发口角
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古蔺县某村。这天是老刘请当地村民帮忙为其父亲包坟的最后一天,立完碑后,66岁的老刘请村民和家人到家吃饭喝酒,儿子小刘和儿媳祝某(化名)同在。
席间聊天时,老刘叫小刘注意平时口语,不要说脏话,小刘当时没有说什么。据祝某回忆,饭后,小刘逗孩子时说了一句脏话,在外面的老刘听到后,指责小刘说脏话,小刘回应:“我谈娃儿,关你球事!”
父子二人就在之后对骂起来,骂得越来越凶,竟发生打斗,从沙发斗殴到卧室门口,祝某在中间怎么劝怎么拉都没有用。二人开始争抢钉锤,状况越来越激烈,祝某连忙将钉锤抢走,藏在了沙发下。
图片来源:泸州中院
等到祝某返回时,这场争斗已经升级,父子二人都拿出了枪。此时老刘就在火儿房(当地村民用作烤火的房子)外,里面的小刘开了一条门缝观察老刘。
斗殴升级,拔枪互射
惨剧就在此时发生了。老刘称,他看见小刘从火儿房门缝里支出枪管来,刚躲开,小刘手里的枪就响了,但是没打中。老刘回自己卧室里取火药枪后出来,正遇上小刘开门出来,老刘端枪就朝小刘打去,后者应声倒地。
祝某回忆,她听见外面枪响了一声,过了一会儿又听见一声枪响,两声枪响不是连续的。但第二声枪响后,外面有人喊了一句“糟了”,祝某于是抱着孩子从卧室出来。只见小刘倒在火儿房门口,腹部有伤口。
祝某喊了一声,小刘没有答应,祝某抱着孩子朝外面跑,边跑边喊救命,并联系当晚一同吃饭喝酒的村民,又打了110和120。其他村民陆续赶到现场,将小刘抬到沙发上,不久便发现小刘已死亡。
图片来源:泸州中院
惨剧之后自首“偿命”
祝某打完求助电话后,手机没电了。据她的陈述,老刘将他的手机递给祝某,让她打110,“让警察抓他去抵命”。
当晚一同吃饭的石匠龙某称,饭后他到老刘卧室睡觉。不知道过了多久,老刘突然开门进来将他惊醒,称“要把刘四妹做了”。老刘说的刘四妹就是小刘的小名。
龙某看到老刘胸前的衣服和嘴角都有血,他一边说话,一边从墙角处拿了一支一米多长火药枪往外走。龙某正准备出去劝时,就听到“嘭”的一声枪响,不久又是一声枪响——小刘已倒下。
龙某称,此时老刘还骂骂咧咧的。龙某想去扶小刘,发现其腹部有伤口。等处置一番、报警之后,离出事已过了约20分钟,龙某再摸小刘的脉,已经没有了。
事发之后,老刘只在院坝走动,没有到其他地方去。
老刘同母异父的兄弟郭某称,他赶到现场时,小刘已没有了气息。问老刘怎么回事,老刘没理会,只说“把小刘整死了,自己偿命”。
当晚22时许,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赶到现场时发现小刘已经死亡,民警将老刘控制并带至古蔺县公安局讯问。次日,公安局立案侦查,将老刘刑事拘留。
经法医鉴定,死者小刘的死亡原因系自制火药枪击伤腹部致右髂总动脉和下腔静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时间为最后一餐餐后即刻。
多名当晚一同吃饭的村民证实,吃饭的时候老刘与小刘没有发生争吵。小刘平时说话要说两句脏话,爱说“老子”。
数日后,侦查人员又在老刘住房屋后查获其藏匿的三支疑似枪支。经鉴定,涉案及查获共五把疑似枪支,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火药枪,且具备枪支致伤力。
老刘供认,他有四把枪,打死小刘的火药枪是他做的,枪膛里面先装火药,再装铁砂和钢筋小颗粒,然后在击锤槽里放好黄药,平时用于打鸟和貂泥(一种野生动物);而小刘手持的枪是小刘自己做的,枪身长约五、六十公分、铁制,这把枪打的是玻璃珠。
案发后,被害人小刘之妻祝某对老刘的行为表示谅解。
定性:故意伤害变更为故意杀人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老刘与被害人小刘系父子关系。2017年9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老刘在其位于古蔺县的住宅内与小刘等人饮酒后,父子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打斗。
之后二人各自回到自己的房间准备工具继续打斗,被害人小刘持火药枪朝老刘所在房间射击一枪,被告人老刘见状,从其居住的卧室内拿出火药枪朝被害人小刘射击一枪,击中小刘腹部,致其当场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小刘系被自制火药枪击伤腹部致右髂总动脉和下腔静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老刘主动要求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抓捕,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老刘因家庭琐事与其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打斗,明知其非法持有的火药枪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故意持枪对被害人小刘射击,放任后果发生,致小刘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老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四支,且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数罪并罚;
关于老刘持火药枪向小刘射击,并致小刘死亡的定性,有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被告人关于作案经过及其明知持有的火药枪射程、杀伤力等供述,证人龙某、祝某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老刘具有放任其行为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并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关于故意伤害罪部分的指控罪名不当,依法予以变更;
发生故意杀人案后,被告人老刘主动要求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认其故意杀人犯罪事实,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鉴于本案中,被害人小刘因家庭琐事纠纷即与其父老刘发生打斗,并持火药枪射击,对本案矛盾激化及其后发生的严重后果存在一定过错,且有违人伦,结合案发后被告人老刘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老刘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老刘归案后,公安机关又根据群众举报,在其家中查获其非法持有的另外三支火药枪,之后老刘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上述枪支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老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扣押在案的涉案枪支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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