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炒股亏钱后竟卖私生子 涉嫌非法买卖儿童被刑拘
日期:10-26 来源:未知男子炒股亏钱后竟卖私生子,涉嫌非法买卖儿童被刑拘。近些年,人们的投资意识以及金融意识都逐渐增强,在当前各行业竞争激烈,创业又难上加难,成活的几率又很低,银行存款利率下调,房地产不景气等各方面原因影响下,每年有数万人加入炒股大军。如果炒股当作业余的一种乐趣也罢,但把太多经历放在炒股上,可能会一定程度的影响工作及家庭。近日,浙江温州市鹿城区警方破获1起买卖儿童案,该案中卖方竟然是受害男童的亲生父亲。
10月17日,温州鹿城警方接到黄女士报警,称儿子被生父陈某抢走。黄女士向警方介绍,17日上午,陈某以“带孩子回老家让爷爷奶奶抚养”为由要将儿子带走,遭她拒绝后,陈某用暴力将儿子从她手中抢走并迅速逃离。
据警方调查,陈某,33岁,温州鹿城人,已婚。被抢走的男童系其与情人黄女士的非婚生子。男孩自2014年6月出生后,一直由黄女士抚养。国庆期间,陈某到黄女士的出租房内居住,并在10月17日实施了抢夺孩子的行为。
10月21日,民警在温州市区某网吧将陈某抓获。此时陈某已将“卖儿”所得的4.4万元花费了3万多元。陈某落网后,声称孩子寄养在亲戚家,对孩子去向拒不交代。后警方通过一笔4.4万元的汇款记录,找到了湖南娄底市的“买家”朱某,10月22日17时许,民警在娄底成功解救男孩,并于10月24日晚间将男童送回母亲黄女士手中。
经查,“买家”朱某,男,40岁,湖南娄底人,离异,不育。此前陈某购买了几次前往湖南娄底的动车票,但都退了票。14日,陈某被债主追债被打。17日,陈某最终带儿子赶赴娄底,自称是孩子叔叔,将亲生儿子作价4.4万卖给了朱某。后者见陈某随身携带的出生证明等都齐全,就信以为真。“得子”后朱某格外照顾孩子,双方相处融洽。
警方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原本经商,后因炒股亏损及生意失败,在卖房子还债后仍欠债300余万元。17日从黄女士处抢走儿子后,陈某通过此前加入的一个领养QQ群,假借孩子母亲的身份,以家庭困难单身母亲无力抚养为由称要卖儿子。与朱某联系上后,他先报价10万元,后经讨价还价,终以4.4万元“成交”。
目前,因涉嫌非法买卖儿童,犯罪嫌疑人陈某已被警方刑事刑拘,朱某暂被取保候审。案件的具体情况仍在警方进一步调查之中。
炒股注意事项所以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如果是想要进行投资,一定要采用自己的余钱进行操作,首先要保证的是自身的基本生活。而且必须要认清股市投资的以下3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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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客观要件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所谓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使儿童脱离与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处所。脱离监护人,则是指使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委托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如果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拐骗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拐骗儿童罪。另:单位不能构成拐骗儿童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拐骗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已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买卖儿童判几年根据《刑法》 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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