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离婚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有利于维系家庭稳定

日期:05-21 来源:未知

 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建议离婚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每一条都与你我息息相关,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写了多份建议,其中关于民法典草案的相关修改建议就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等多方面。其中,在婚姻家庭编方面,她建议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离婚过错方少分或不分。
 
离婚无过错方应有权请求赔偿
 
在离婚方面,黎霞建议离婚登记不再硬性捆绑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问题。她认为,当夫妻处于决意离婚的状态时,往往难以心平气和地与对方协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事宜。
 
 
“在此种情形下,硬性要求双方先就这些问题协商一致,才给予办理离婚登记,往往会导致一方在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的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拒绝办理离婚登记,硬生生地拖着对方,不予解除双方之间的夫妻身份关系。”黎霞说,如此一来,则双方的矛盾更容易进一步激化,对子女、家人造成更大的伤害,且双方就财产、债务的处理也更易陷入僵局。因此,建议离婚登记不再硬性捆绑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问题。
 
根据民法典草案规定,具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这一条款,黎霞建议,修改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且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她认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过错方实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往往很低。而该条规定的是导致离婚的非常严重的过错行为,对于此种严重的过错行为,仅规定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话,根本难以弥补其对无过错方所造成的伤害,也导致对过错方的惩罚过低,因而不利于遏制此种严重妨碍家庭稳定的行为。
 
保障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
 
离婚后关乎子女的抚养、探视问题,民法典草案也作了相关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黎霞认为,离婚后,有些当事人的关系仍难以缓和,此种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以种种手段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这种情况下,即使一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践中也是难以执行的。“这就导致离婚后,一方既剥夺了另一方的探视权利,又剥夺了子女获得完整的父爱或母爱的权利,容易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黎霞表示,只有在一方拒不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时,赋予对方变更抚养权的权利,才能有效防止此种事情的发生。为此建议增加一句,拒不协助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请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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