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离婚时可以分割
日期:09-08 来源:未知住房公积金离婚时可以依法分割私家侦探介绍案情
2003年9月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均只字未提。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2005年7月,王某从朋友那儿得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也应该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在2005年8月12日再次起诉要求分割其前夫的住房公积金。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认为公积金是单位补助给自己的,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反诉,如果分割住房公积金,也必须对原告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一起计算并进行平均分割。
对此,原告同意被告的反诉意见。随后,张某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其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明,证明截至2003 年8月,张某名下的公积金总额为25 ,000元。王某也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其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截至2003年8月,王某名下公积金总额为4000元。最后,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由所在单位代扣代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后对该部分财产应予以分割,判决原告王某分得被告张某名下住房公积金
12,500元;被告张某分得原告王某名下住房公积金2000元。
私家侦探分析涉及两次诉讼,第一次是离婚诉讼,由于离婚时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及住房公积金的事情,所以人民法院忽略了这一部分财产的分割。由于第一次诉讼并没有处理住房公积金这部分财产,所以离婚后当事人是可以重新要求分割的。当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住房公积金的时候,被告认为住房公积金是个人财产是不对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公积金的归属没有书面约定的话,那么住房公积金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要进行依法分割,所以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平均分割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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